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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阅读数:3263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校学发〔2022〕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流程,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有序进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 105号)《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认定实施办法、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等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政发〔20228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是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的奖助项目,学院独立自主组织设立及评审的各类奖助项目可自行设立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学校及各学院分别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校级评审专家组”及“院级评审专家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相关工作。

校级评审专家组由学生处负责领导任组长、副组长,专家组成员由各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校内外专家及学生代表组成。

院级评审专家组由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专家组成员由各学院自行研究决定。

第四条  评审工作原则

(一)校级及院级评审专家组依据学校发文的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评选工作通知,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阅评审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二)评审方案、评审记录表应填写完整,包括评选结果、评审意见及评审专家签名。评审中如遇各类特殊问题,需向评审会组长提出,由评审会组长召集所有评审专家集体研究决定,并完成书面纪要存档。

(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组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条  评审工作流程

(一)学院初审

1、各学院严格按照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审通知要求,组织院级评审专家组开展学院初审工作。

2、学院负责学生申报材料合规性及真实性审核,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及规范、材料造假候选人不得纳入学院初审推荐获奖助名单。

3、学院初审名单需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各学院公示完成且无异议后,按照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报送材料要求向学校报送学院评审报告、初审人员信息汇总表、学生个人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二)校级评审

1、校级评审专家组根据各学院初审推荐学生的材料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审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奖助学金择优推荐及填写规范性审核。

2、校级评审专家组若在评审工作中发现各学院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1)﹑第(2)条情形时,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3)条情形时,不予通过审查,由校级评审专家组出具书面审定意见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涉及的评奖助名额在全校范围内重新分配和评审。

1)评选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

2)所提供的评审材料及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3)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的。

3、校级评审专家组审核通过的各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确定最终获奖助学生名单

1、学校按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相关要求,将国家及省级各类奖助学金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级、省级评审通过后,确定最终获奖助学生名单。

2、校级奖学金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3、其他奖助学金按资助方要求报送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名单,由资助方最终确定获奖获助学生名单。

第六条 学校及学生处可根据学校资助工作需要,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订或补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校级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校学发〔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