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30 阅读数:5067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校政发〔2023〕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及《教育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切实推进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县(市、区)的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高专)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七条 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五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三年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借款申请表;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
(四)经办银行所需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银行(或代理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并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和划款授权委托书,开具合同回执交申请借款学生。合同一式4份,正本3份,副本1份,借款学生执1份正本,共同借款人执1份副本,县级资助中心及借款银行各执1份正本,各份文本的效力相同。借款合同由经办银行统一印制,待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
回执录入即返回。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电子回执。需要填写纸质回执并盖章的借款学生,须在报到后20日内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县级资助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电子或纸质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按省助贷中心要求,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分批次整理汇总后报送经办银行,同时将合同和合同回执情况汇总报州(市)助贷中心,州(市)助贷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助贷中心,省助贷中心审核同意后,书面申请经办银行对县级报送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经办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审批申请后,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经办银行审批后生效。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经办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进行资金监管,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助学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
账户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可由借款学生发起,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审核,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就学信息变更可由县资助中心或高校发起,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批后通过。还款计划变更由县资助中心发起,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云南分行审批后通过。还款计划变更务必于当年11月20日预结息前完成审批,否则借款学生将不能根据实际情况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五条 违约情况处理。云南省贷款管理机构对高校助学款贷后管理工作考核以贷款金额违约率为基础,根据违约率对各高校助学贷款限额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违约率低的高校,贷款限额不受限制;对于违约率高的高校,严格控制贷款限额增长;特别严重的高校,将暂缓在该高校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及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9月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县级经办银行(或委托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经办银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级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经办银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账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十八条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及国家开发银行三方核对确认,并按云南省财政厅及云南省教育厅要求支付。
第六章 贷款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生源地贷款合同回执信息录入。学生携带贷款合同及受理证明返校报到后,将贷款受理证明以班级为单位交到学院,学院按要求到学生处统一办理电子回执;少数需要纸质回执的,学院到学生处登记办理,返还学生本人按回执要求时间及时寄送。
第二十条 在校借款学生的贷后监控。学院应动态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并告知学生及时联系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由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在生源地管理系统内予以录入和维护。当借款学生因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学校和学院要督促学生及时与县资助中心联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诚信教育工作。借款学生入学后,学校和学院应利用征文、讲座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活动,加强借款学生诚信意识和征信意识。应对借款学生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及贷款相关知识培训,确保学生清楚贷款流程和贷款本息偿还的方式。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应对借款学生至少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及还款培训,确保学生清楚贷款本息偿还的方式和流程,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电话、地址、QQ号、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告知生源地所属的县资助中心和学院,以便还贷联系。
第二十二条 信息维护和续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应及时登陆生源地贷款系统维护本人有关信息,每学年不少于两次。有续贷要求的学生应按要求,于5月底前在系统中认真填写续贷申明,并提交学校和生源地审核。
第二十三条 毕业确认工作。每年3月1日后启动借款学生毕业确认工作。学生登录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更新本人信息,申请毕业确认,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前,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学生毕业信息,学生导出毕业确认表一式两份,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由学校和本人各存留一份。各学院要将借款学生毕业确认工作作为毕业生离校必不可少的环节,对未完成毕业确认,未提交毕业确认表的借款学生,不得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学校和学院要配合银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醒和催促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受理证明、贷款资金到账明细表、毕业确认表、毕业学生列表。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其他生源地贷款银行可参照执行或按生源地资助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暂行)》(校政发〔2021〕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