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 阅读数:3121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政发〔2022〕80号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及《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教发〔202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分为2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800元,二档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800元。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对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给予最高档次国家助学金资助(每学期第一月结束前列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的,本学期起落实政策;此后新增的,下个学期起落实政策)。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或资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七条 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
第九条 学院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推荐学生的材料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审核,专家组审核后提出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收到上级部门批复和资金后,将国家助学金足额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获助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政发〔202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