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4 阅读数:2654
校政发〔2007〕124号(2016年修订)
一、学生证、学生校徽是我校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本科学生的学生证由学生处学生管理科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办理发放,研究生由研究生处统一办理。每学期开学注册时,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报到,学院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佩戴校徽,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送人、抵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由此而引起的责任事故,概由本人承担。
三、凡遗失学生证、校徽者,本人须立即向班主任报告,并向学生处提出补办申请(申请表在校园网—学生处主页—文件下载专栏下载),申请中注明遗失的原因、时间、地点。班主任同意补办后,申请交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学生本人准备1张半寸近照,到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办理补办手续。学生证集中补办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周三,集中领取时间为每月第二周周三。学生在校期间一般限补领一次学生证。校徽补办程序和时间同学生证补办一致,因学生证、校徽遗失或损坏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学生丢失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学生管理科注销,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如有弄虚作假或一人持有多个学生证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父母居住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因家庭住址变动要求更改乘车区间者,须持家长所在户籍部门的证明,到学生处学生管理科重新办理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学生证上火车票优惠卡每年11月份充值一次。
六、因退学、转学、开除学籍而办理离校手续者,须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毕业生学生证、校徽留给本人作纪念,无需交回。
七、其他未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如预科生、进修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如确有需要,经所在学院或相应部门出具证明后,可发给临时学生证和校徽。
八、凡拾到他人学生证或校徽的,应立即交到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学生一旦发现学生证或校徽被用于非身份证明的用途时,有义务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九、学生证、校徽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并负责办理印制、换发、收回等手续。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