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4 阅读数:178
校政发〔2024〕93号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是学校依法治校,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构建平安和谐校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云南省有关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置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公正合法、妥善处理,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学院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承担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职能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风险防控、事故处置等,适用本规定。学生指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取得我校学籍的留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学院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构建校-院-班-宿舍四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网络,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准确的信息上报制度,完善学生安全工作和事故处置应急反应系统,做到学生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推进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统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定期研究布置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宣传部、教务处、信息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及学生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建设、统筹学生安全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学生安全相关保险事宜,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主要负责校园安全综合治理防范、落实门卫制度,统筹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及检查、交通秩序管理、学生自救自护安全演练、学生大型集会活动安全保卫、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教务处将安全教育及管理纳入相应的教学内容,做好实验、实习实训、学生日常上课出勤监督管理;宣传部做好学生意识形态安全管理和舆论监测引导;信息中心做好学生文明上网和网络使用安全的教育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校舍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管理和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做好校园水电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救治、学生医疗保险等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对本部门管理职责权限的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
学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体单位。学院对本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全面负责,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实习实训和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为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全院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切实做到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四个落实。
第九条 班级是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基础单元。辅导员、班主任是本专科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的负责人,负有同等直接责任。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要主动与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协同联动,做好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班级设立学生安全委员和心理委员,强化班级日常安全管理,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和纪律增强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十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最小单元,建立双舍长制度。宿舍长要对本宿舍的日常安全、宿舍成员归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宿舍异常情况或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立即向辅导员、班主任或研究生导师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要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要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清单,结合本部门、学院的职能职责和工作特点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做好落实检查,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增进心理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以及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学院实际,结合青年学生特点适时开展,贯穿学生入学至毕业的全过程。各学院除每学期期初和期末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外,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前,要根据环境、季节的变化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预防自杀、溺水、拥堵踩踏、拐卖、传销、诈骗、火灾、校园欺凌和暴力伤害、性侵害、生产实习实训和实验室安全事故、运动损伤、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网络沉迷、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禁毒防艾、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提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及假期中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同时学生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知识和自救自护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到自身安全自我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学院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把学生安全教育与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行为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加强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业导师、专任教师等队伍的建设,深入学生群体,重点关注面临学业就业压力、导学矛盾、经济困难、情感危机、家庭变故等风险因素以及校内外实习、社会实践等学习生活环境变化的学生,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学校要把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目标,建立和落实安全督查制度,切实对部门、学院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等开展逐项检查,确保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全校教职工要关心关爱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方位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落实《云南农业大学一线学生工作规定》,解决学生学业、生活、心理、就业等困难,提升学生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对本院学生的安全管理负责,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落实到班级、宿舍,落实到每一个学生。组织和要求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常态化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方位掌握学生学业和生活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发挥好班级安全委员、心理委员和宿舍长的作用。落实周末、节假日收假班会晚点名工作要求,开展宿舍晚间查寝工作,按照学校学生晚归未归处置工作流程,落实未经请假晚归和夜不归宿学生,旷课、请假学生的跟进管理。组织和要求研究生导师全过程全方位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密切掌握研究生的行踪和状况,保持与研究生的经常性联系,至少每半个月要与研究生见面或联络,关注因学业就业、导学矛盾、心理健康等因素对研究生带来的困扰,开展好谈心谈话,有效开展研究生的思想引导、学业指导、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依据《云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实验室和学生实验实训安全工作。做好家校联系工作,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要向学生家长告知学校安全制度和学生在校的现实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配合学校,共同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或发表不当言论,不做损害他人、学校利益的行为。学生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或危险游戏;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攀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构)筑物;不做违反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自觉爱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学习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一)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得擅自离校或夜不归宿;禁止在校学习期间到江、河、湖泊、水库等无安全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实验实训、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按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程序及时报告;
(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不当、有害信息或言论;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参与并谨防网络诈骗和各种犯罪行为。
(六)学生组织、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组织、学生团体开展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活动全程必须有负责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安全预案,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活动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学生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签订并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不得组织或要求勤工助学学生从事与其协议内容无关的行为。因组织或要求勤工助学学生从事与其协议内容无关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和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筹购买校方综合责任险、实习责任险,同时提倡、鼓励学生自愿购买学生意外综合保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和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学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逐级向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训、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的事故,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擅自在学生宿舍外住宿、离校外出请假理由与实际行为不一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保卫处,学生处和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置,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经本人及家长申请,符合条件学校同意在学生宿舍外住宿的学生,家长是学生的安全责任人和联络员。学生因在学生宿舍外住宿而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寒暑假或节假日等假期离校、办理离校手续后以及假期间自行滞留学校和提前返校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经学校批准留校的学生因不遵守假期留校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或财产事故,学校应该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能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如实告知学校。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休学或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因事故伤残和心理异常的学生,经学校评估后,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或不适宜在校学习者,应予休学或退学,退学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死亡、自杀、自伤的,或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的意外伤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医疗费和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人道主义救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凡是事故责任应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导致伤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视后果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对有过错责任的师生,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书面请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可向司法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或对申诉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校政发〔2008〕6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