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4 阅读数:660
校政发〔2023〕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包括实习、实验、专业实践拓展、社会实践等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专业能力培养及职业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教学过程。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学生外出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实验室、学生工作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学校组织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组织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指导教师(导师)是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学校将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学院、相关部门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
第四条 学生实验、实训分为校内及校外,学院的实验、实训管理须延伸到校外学生实验实训点。校内实验、实训由学院组织实施管理;校外的实验、实训,学院、校内(外)指导教师(导师)、实训组织者、校外实训单位需在学生实验、实训前,制定实验、实训计划及安全管理方案,并报学校审批备案,研究生报研究生处,本(专)科生报教务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安全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学生实验、实训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须列入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安全教育须贯穿于实验、实训的全过程。学院、校内(外)指导教师(导师)、组织者、实施单位结合每个岗位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宣传到每位学生,做到实验、实训前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验、实训中有注意事项提醒警示,实验、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八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相关规定,实验、实训期间必须服从学院、校内(外)指导教师(导师)、组织者及实施单位的岗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在专人指导下学习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实训,不得擅自开展实验实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保卫处等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统一负责协调管理,各学院及相关教师(导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实验、实训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组织的外出实验、实训,组织部门及实验实训单位是学生实验、实训安全工作具体责任人;由学院、校内外指导教师(导师)组织的外出实验、实训,学院、实验实训单位及指导教师(导师)是学生实验、实训安全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学生处负责组织学院做好学生实验、实训的安全教育,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
2.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学生的实验、实训纳入教学管理计划,审核督查学院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实验、实训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
4.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保卫处、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团委等按照部门管理职能协助学院妥善处理学生实验、实训的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职责
1.成立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落实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师生实验、实训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实验、实训方案先报批后实施,确保实验、实训工作安全、有序、规范。
2.负责与校外实验实训单位就学生实验、实训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沟通,将安全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实验、实训工作方案,并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校外实验、实训学生购买相应的安全保险。
4.负责实验、实训期间学生安全事故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指导教师(导师)职责
1. 指导教师(导师)是学生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做好实验、实训学生安全教育及监管,并督促学生签订实验、实训安全承诺书。
2.实验、实训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指导教师(导师)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并上报学院。
第十四条 校外实验、实训实施单位职责
1.
切实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
须为到本单位实验、实训学生购买相关安全保险;如发生事故须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校内指导教师(导师)及学院。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负责履行实验、实训安全事故处置的主体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协调处理,具体执行《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校内实验、实训的学生发生人身(财产)伤害后,学院相关责任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将情况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校外实验、实训的学生发生人身(财产)伤害后,校外单位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导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及时将情况上报学院;学院相关责任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并将情况上报学校。
第十八条 因工作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等造成的实验、实训学生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