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 阅读数:2945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发〔2021〕152号
为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全面发展、成长成才,引导其树立自立自强意识,营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传承爱心、回馈社会、锻炼能力、拓展素质的有效平台,实现资助和育人相结合,感恩教育与励志教育相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是指受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本着奉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宗旨,发扬“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自愿为周围的人群和社会提供无偿的服务和帮助。
第二条 从事义务工作的受助大学生称为“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统一管理全校大学生的义务工作,并制作义工申请表、登记卡。
第五条 各学院设立大学生义务工作站,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站长(学院义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名单报学生处资助科备案),指导本学院受助大学生从事义务工作,做好义工的培训和义工活动的认证、统计和考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落实学校安排的相关工作,并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开辟校内外义工岗位。
第三章 参加对象
第六条 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社会等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在校本科大学生。
第七条 有志愿服务、不计回报、平等互助,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的在校大学生。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自觉拥护和遵守《云南农业大学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义工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义务工作服务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选择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项目进行义务工作服务。
(三)在义务工作服务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获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帮助。
(四)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商业性的服务。
(五)对义务工作、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监督。
(六)自身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他人的义务工作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义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义务工作的组织规程,遵守义务工作服务对象的相关规定。
(二)了解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及尊重他们的隐私。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牟取其他利益。
(四)在义务工作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不得以义务工作或义务工作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务工作服务原则和损害学校形象的活动。
(六)义工在义务工作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务工作活动、完成服务工作,不得擅自主张。
(七)在与外界发生矛盾冲突时,应维护义工服务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章 义务工作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义务工作站的安排,在校内从事助管、助研和助教等工作,为全校师生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第十二条 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十三条 为学校、学院、班级活动提供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外其它力所能及的义务工作。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要求
第十五条 义工的申请。凡受到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且符合义务工作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填写《云南农业大学学生义务工作申请表》(见附件1),向所在学院义务工作站申请。
第十六条 义工的登记。每学期初,义工必须到各学院义务工作站进行登记,同时各学院义务工作站统计本学院所有义工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义工的培训。各学院组织新登记的义工进行统一培训,学习《云南农业大学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从事义工所需的相关知识,经培训后发《云南农业大学学生义务工作登记卡》(以下简称“《义工卡》”,见附件2)。
第十八条 《义工卡》的使用。《义工卡》仅限本人使用,在从事义务工作时主动出示,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九条 义工活动的记载与统计。每学年开学获助学金的同学到学院统一填写义务工作申请表,每次参加义务工作结束后,义工如实填写《云南农业大学义务工作登记卡》,组织义务工作开展的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由学院义务工作站做好认证和记载工作。学院义务工作站每学年末填写《云南农业大学学生义务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将本站所有义工一学年的义务工作情况报学生处资助科备案。
第二十条 义工的时间要求。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学年应参加不少于20小时义务劳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少于2次。
第二十一条 义工的考核和表彰。学院负责完成本院学生完成义务工作时间、质量和服务社会成效的考核工作,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入党等的重要依据,受助学生不完成相应的义工工时,原则上不得参与下学年的奖助学金评选。学校每年进行“义工之星”的评选工作,对当选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义工的档案管理。学院义务工作站为义工建立在校期间的义务工作档案,义工登记、工作考核、奖励等全部载入档案并存档。当该同学就业推荐或其他工作需要时,学院义务工作站为其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政发〔201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农业大学学生义务工作申请表
2.云南农业大学学生义务工作登记卡
3.云南农业大学学生义务工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