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 阅读数:3423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校政发〔2025〕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更好服务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就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 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2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与我校经费预算,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对学生遇到特殊、突发的临时困难给予资助。
第二章 类型及标准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包括专项临时困难补助和突发性临时困难补助两种形式。
第五条 专项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学校根据国家、省政府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统一组织开展的专项临时困难补助计划,包括生活援助计划、新生入学补助、路费补助、御寒补助、中国传统文化节日补助及其他由学校研究决定的专项临时困难补助项目。各类专项临时困难补助项目的资助上限为1000元/人/次或等值实物。其中,生活援助计划是指基于学生群体画像及大数据分析结果,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精准识别出的生活困难学生,对其采取隐形资助的方式(即不公示学生信息)发放的饮食补助。
第六条 突发性临时困难补助主要是针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严重恶化,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的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经济困难的,补助资助上限为5000元。
(二)主要负担学生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重病,影响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补助资助上限为3000元。
(三)学生的家庭遭受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火灾、房屋倒塌等意外灾害,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补助资助上限为2000元。
(四)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严重恶化,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补助资助上限为10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发放
第七条
专项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统筹管理。突发性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申请及审批程序申请补助。
第八条 突发性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突发性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及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次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审核资助等级(附件2),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一次性发放给申请学生。
(四)公示如有异议,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学生因病、家庭变故、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辅导员(班主任)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获得补助的学生如存在下列情况,取消申请当年临时困难补助金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补助金。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二)经调查在申请临时困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十条
学院有义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学校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专款专用。骗取、套取、虚报、挪用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和审核工作。动态摸排临时困难学生,并督促学生诚信申报。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充分调动辅导员及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及时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自强、自立、诚信和感恩教育。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原《云南农业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校政发〔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