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 阅读数:2779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校政发〔2019〕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服务同学、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云南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等字样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实习、兼职、工作等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勤工助学岗位指标。
(四)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五)全面监督勤工助学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用人部门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学校各勤工助学用人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做好与学校管理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低于勤工助学总人数的50%。
(四)每年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经费进行确定,各类型岗位设置比例为:教学助理10—20%,科研助理0—10%,行政助理50—60%,后勤服务10—30%。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岗位设置以学生事务相关工作为主的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根据勤工助学工作内容及强度可适当上下浮动,酬金范围为300元至500元/月。
第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酬金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鼓励用人部门自筹经费,聘用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12月份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书面报送本单位当年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与用人部门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签订《云南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由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政发〔2007〕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
2.云南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工作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