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30 阅读数:2648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校政发〔2023〕159号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及《教育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教育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者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六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十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附件1),一式2份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有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至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五)学生资助管理科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附件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科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二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四条 学校按相关国家政策要求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收回资金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一)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审核学生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格及金额,并按省教育厅批复开展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工作。
(二)武装部负责学生服兵役组织工作,多途径地做好大学生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国家政策的宣传。
(三)财务处负责审核服兵役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做好学生服兵役补偿款专项经费的管理,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金发放和学费减免工作。
(四)各学院按学校相关工作部署,负责向学生全面宣传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有关政策,使学生及时知晓受助的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协助入伍学生及时办理申请国家补偿代偿工作,做好退役复学学生和重新考入学校退役士兵的学费减免申请和相关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校政发〔202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