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 阅读数:2489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政发〔2022〕80号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的50%以内;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下达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
第八条 学院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推荐学生的材料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审核,专家组审核后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校收到上级部门批复和资金后,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校政发〔202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