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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阅读数:3302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政发〔202280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的50%以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

第九条  学院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推荐学生的材料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审核,专家组审核后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收到上级部门批复和资金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校政发〔202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