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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阅读数:2864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校政发〔2023〕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教发〔20228号)及《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23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院党群办公室主任、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职责:检查掌握本学院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情况;召开会议审议、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及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科;按工作要求,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组织诚信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舍长、党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主要职责:检查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结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认其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并提出其困难等级建议;按工作要求,整理、调整、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料;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应当向重点保障群体倾斜。原则上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应据实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在身份认定期间要予以重点保障;脱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等要予以重点关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范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在新学年开学1个月内(新生为学籍注册后的1个月内)完成。学院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发放《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内按要求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提请复议。学校在接到复议提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学院认定工作结束后,负责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归档整理,并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全校情况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在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中,应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困难等级,核实认定重点保障群体。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第十五条  春季学期开学时,学院应对全部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特别要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本人及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已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尽量避免因认定工作给学生带来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压力。

第十八条  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认定工作,讲究效率、及时准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校政发202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