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4 阅读数:1941
校政发〔2016〕45号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外高校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部分优秀本科学生到国内外高校进行交流培养。为加强交流学生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分工
涉及学生交流或互换事宜,根据具体学生交流或互换项目形式和内容,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以下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教务处
负责与国内高校联系,建立合作培养关系,拟定合作培养协议,制定合作培养计划,制定互认学分管理办法;会同相关学院根据具体的项目协议为纳入项目派出的学生制订专门的教学计划,提出学习要求,保证交流学生能按期完成学校的培养计划;做好派出学生的学分认定、备案、学籍管理等工作。
(二)国际合作交流处
负责与国(境)外高校联系,拟定项目合作协议;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对学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培训;对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以便交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按照项目具体要求,协助教务处做好派出学生的学分认定、备案、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学生处
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项目的学生选派管理办法,按照选派要求做好派出学生的遴选工作;会同相关学院做好派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派出学生的评优、评先及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协助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办理学生外出学习交流的相关手续。
二、项目类别
(一)短期项目
不超过1学期的学习,以交流学习为主。
(二)长期项目
超过1学期,通过校际开展的互认学分联合培养。
国内学习以长期为主、短期为辅,长、短期相结合,国(境)外学习以短期项目为主。
三、选派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如合作学校有特殊要求,以合作学校要求为主)。
四、选派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成绩优秀。
(三)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好,能圆满完成在对方学校的学习任务。
(五)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六)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办法相关条款。
(七)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具体项目的相关要求(以选派通知为准)。
五、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处向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学院公布选派计划和条件。
(二)学院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学生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四)选拔出的学生按照交流类别,分别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申请表》(教务处)和《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出国(境)申报表》(国际合作交流处)。
六、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一)学籍管理
1.无论参加长、短期项目的学生,其学籍仍在学校,由学生所在学院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对参加长期项目的学生,学院要为选派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制定交流学习计划,并报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备案。学生交流期间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了解并指导学生学习情况。
3.对参加长期项目的学生,将以学校为单位成立临时班级,以学院为单位成立联系小组并组建班委,负责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和课外活动等工作,并保持与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及本校导师、班主任的联系,定期汇报学生的思想和生活情况。
4.学生交流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按照在校学生同等条件予以认可。并享有和我校在校学生同等的评奖评优权利。
5.学生党员交流期间,可参加交流学校的党组织生活。入党积极份子可参加交流学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我校予以承认。
(二)学分认定
参加项目的学生在学习结束后,须向相关学院及教务处提交对方院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课程简介、修读学时等,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将课程成绩的学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国(境)外交流项目,有涉及学分认定的按照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管理
1.外出学习前,派出学生需在出发前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国境外项目)、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安全承诺书》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参加学习交流。
2.外出学习期间,学生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服从对方学校的管理,如有违反双方学校校纪校规行为,根据我校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外出学习期间如发生患病、意外伤害等情况,医疗及其它费用由学生先行垫付并保留相关票据,返校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学习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报到,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并及时向所在学院、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处报到,并提交学习总结。
七、其它事宜
(一)学校将对部分选派交流学习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形式、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二)根据具体的校际交流项目,获选派学生(必要时包括学生家长)在外出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涉及事宜由以上部门共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