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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在宿舍违规用电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23-04-10  阅读数:4529 

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规范学生宿舍6T建设,加强宿舍区安全用电管理,消除违规用电带来的隐患,保障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安全有序,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禁用电器及违规用电行为种类

第一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存放和使用禁用电器。禁用电器包括:热得快、电饭煲(锅)、电热炉、高压锅、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榨汁机、暖手(脚)器、烘干机、电热水器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发热类电器、反限电类插座及设施、假冒伪劣电器以及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电器产品。

第二条  学生宿舍允许使用饮水机,电吹风仅限在学校设置的公共专用插座上使用,功率不得超过1600瓦特,其他大功率(500瓦特及以上)电器均为禁用电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在宿舍存放或使用。除日常学习必需品(电脑、手机、台灯类等)以外的非大功率电器、非发热电器严格实行申报准入制度,使用前学生须主动向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科提出书面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经研究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不允许使用的,视为禁用电器,学生不得在宿舍存放和使用。

第三条  学生在宿舍、宿舍活动室、宿舍自习室等存放或使用禁用电器均为违规用电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宿舍、走廊、卫生间、洗漱间、宿舍活动室、宿舍自习室、宿舍公共区域、宿舍配电室等处私自拆、牵电源线,安装灯头等为违规用电行为;学生从宿舍楼区域内拉电源为电动车充电或将电动车电池拿入宿舍充电均为违规用电行为;学生擅自使用消防电源及其设施为违规用电行为。

第五条  学生擅自将配电设施、电源接口、台灯等交流电器移近或放置在易燃物(如蚊帐、床铺等)使用为违规用电行为。

第二章  违规用电行为的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宿舍存放或者使用禁用电器,全部以予没收,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查出违规用电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查出给予记过处分,对查出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用电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对不能说明禁用电器所有人和使用者的宿舍,视为共同使用,所在宿舍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违纪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宿舍违规用电或用电不当,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离开寝室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让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不得在电线、电器、照明设备上悬挂装饰物品,由此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不能说明情况的,所在宿舍成员共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违纪处理。

第九条  对于干扰、阻碍、拒绝学校有关工作人员正当履行宿舍安全检查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取消其本年度参评各级各类评优推先资格,所在宿舍取消本年度参评各级各类宿舍区奖项资格。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学生处、保卫处、学院共同开展,管理和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第十二条  上述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人员发现学生宿舍有禁用电器或违规用电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科,由学生宿舍管理科将违规情况反馈给学院,学院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及时研究提出对违纪学生相应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其他处分权限和程序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在宿舍违规用电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校政发〔20092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