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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阅读:2675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云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校政发〔2023〕159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从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构建“奖、助、贷、补、减、勤、免、偿”有机结合、“绿色通道”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通过自身努力来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安排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三)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负责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归档整理,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4.学生资助管理科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相关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四条  资助工作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划拨。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学校从当年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4%6%作为专项助困经费,用于校级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特殊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等项支出。

(四)学校鼓励各单位与个人积极争取社会支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上述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在学校财务处单独设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章  助学贷款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四)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时,须按当地教育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办理,学校为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供相关服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五)贷款利率按当年助学贷款相关管理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六)贷款额度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

(七)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休学、转学、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应及时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还清借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八)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进行毕业确认,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章  奖、助学金

第六条  奖、助学金是针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奖励和资助;按资金来源可分为国家、省政府、学校和社会资助四个层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一等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每生每年2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九条  校级奖学金

云南农业大学校级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十条  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按学校与资助方协商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的申请

根据具体管理办法的要求,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凡符合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云南农业大学校级奖学金为同一序列,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奖助学金在同一序列内不可同时兼得。学校与社会设立的其他奖项也应适当考虑平衡。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

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各班进行评选,对班级上报名单审核,并在全院公示且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经学校及教育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按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实施。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十五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

(一)从事勤工助学的对象应为思想素质好,学有余力,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三)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为主,不得影响个人学习,不得参加危险的、有损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正确处理有酬劳动和公益劳动的关系。

(五)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时间,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包括一般性特殊困难补助和突发性特殊困难补助两种形式。

第十八条  一般特殊困难补助主要包括新生绿色通道补助、路费补助、御寒补助及中国传统文化节日补助等。

第十九条  突发性特殊困难补助主要是针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严重恶化的学生给予的一次性临时补助。

第二十条  突发性特殊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

(二)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复审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六章  “绿色通道”与减免学费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安排住宿,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学生处可根据学校资助工作需要,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定或补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云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试行)》(校政发202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农业大学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