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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2023-09-24  阅读:1147 

 

校政发〔2008〕6号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云南省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统招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学院、学生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构建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网络,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制度,完善学生安全工作和事故处理应急反应系统,做到学生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日常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等工作。学生工作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安全自救自护演练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集团要做好水电线路安全、食堂卫生安全、交通安全、学生保险办理等工作。其他涉及学生安全管理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对本部门学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八条 学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对本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在校、院学生会组织下成立学生安全管理委员会,在班级设立学生安全委员。学生组织要发动广大同学对学校的学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提出合理要求及建议,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和纪律,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全校各有关部门、学院要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进心理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学院实际和青年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至毕业,各学院每学期开学期初和学期末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放长假前,要根据环境、季节的变化及有关规律,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病、防传销、防拥堵踩踏、防诈骗、防交通安全、防运动损伤、防生产实习和实验室安全事故、防外出活动安全事故、防因心理障碍引起的自杀和对他人的伤害行为、禁毒防艾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把学生安全教育与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行为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和问题,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学院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明确职责。加强对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和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对安全规章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维护、安全教育计划及开展情况、学生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开展逐项检查。

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负责,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落实到班级,落实到每一个学生。班主任对本班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负责,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了解学生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要充分发挥学生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班级学生安全委员的作用。

第十六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不得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不得酗酒、吸食毒品、打架斗殴和赌博;不得攀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构)筑物;应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自觉维护消防及其它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安全预案,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不得私配、转借宿舍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宿舍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履行登记手续;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银行卡应设置密码并与本人身份证分开保管;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凡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双方要明确各自安全管理的责任,聘用部门、学院要征得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班主任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勤工助学学生不得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不良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倡、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学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逐级向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在学生宿舍外租房居住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学生假期离校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或财产事故,学校应该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能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如实告知学校。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所在地,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三十五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凡是事故责任应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七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加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